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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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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性公司

1.   Q: 什麼是外商投資性公司?
      A: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性公司本身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功能是從事投資業務,同時可為所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   Q: 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A: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3.  Q: 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從事哪些業務?
      A: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投資性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後,可以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二)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採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援、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四)為其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訊息、投資政策等諮詢服務;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
 
4.  Q: 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否以人民幣在境內進行投資? 
      A: 根據《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性公司有關管理措施的通知》,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將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的人民幣合法所得,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直接用於境內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將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或增資後開展境內投資,但其境內貸款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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