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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關營業稅的稅務問題
1、問:上海公司支付的擔保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
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
稅法
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
損益
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2、問:上海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前發生的業務出現開票有誤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並開具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於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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