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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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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的稅務問題

1、問:上海企業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發電是否有增值稅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隨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進一步明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檔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2、問:上海企業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是多大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3、問:環境評估是否屬於上海“營改增”範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環境評估屬於諮詢服務。因此,資產評估屬於“營改增”範圍。
 
4、問:上海物流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
     答: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3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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