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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海公司的稅務問題
1、問:上海企業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問:上海外資企業發票丟失怎麼辦?
答: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影本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本留存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帳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本留存備查。
3、問:上海地區電信業營改增後地稅發票是否還可以使用?
答: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為過渡期,國稅局監製發票和結存的地稅局監製發票允許同時使用;2014年9月1日開始,地稅局監製的發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國稅局監製的發票。電信
納稅
人因“營改增”試點領用的國稅局監製的普通發票自試點工作正式實施之日起啟用,不得提前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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