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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務服務
有關香港公司經營的問題
1、Q: 香港稅局如何根據貿易公司簽訂的買賣合約判定利潤來源地?
A: 如果有關的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則所得利潤無須在香港課稅。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4.html
2、Q: 香港公司委任核數師是否有資質要求?
A: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公司所委任的核數師必須是符合《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的核數師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23.html
3、Q: 香港公司的傭金收入主要依據那些內容判斷利潤是否來源於香港?
A: 從買賣交易中賺取的傭金主要依據提供服務的地點。 取決於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如交易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4.html
4、Q: 在香港本地經營同時也有來源於香港以外的利潤該如何計算?
A: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業務所賺取的製造業利潤或服務費收入,可作分攤計算。
香港稅務局一般採用務實的安排,允許公司把全部利潤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進行分攤計算。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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