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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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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海公司營業稅及增值稅的問題

1、問:上海企業向國外支付特許使用費時,是否可以扣除營業稅?
     答:根據《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際〔2009〕17號)(國稅發〔2009〕3號)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的規定,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徵收率。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因此,向國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不能扣除營業稅。
 
2、問: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的規定:
  一、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問: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答: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免稅範圍,限定在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生業務的代理環節。該政策出臺後,我們從不同管道接到反映,該檔的免稅範圍過窄,後續環節不能享受該稅收優惠,導致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納稅人稅負上升。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出臺該公告對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增值稅問題予以明確。
二、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否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繫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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