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問:上海企業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的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並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畫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物件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畫,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畫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