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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務服務
有關香港公司的稅務問題
1、Q: 未在規定的繳稅日期前繳交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A: 根據香港稅收條例的規定,未準時繳稅的,會被多徵收稅款的5%附加費。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1.html
2、Q: 收到評稅通知書時,需要如何處理?
A: 首先應檢查應評稅利潤是否跟利得稅報稅表相一致,若相同只需在繳稅日簽繳交稅款即可。 若兩者有差異,請查看稅單背頁的評稅主任附注。一般情況,會解釋她的評稅調整。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1.html
3、Q: 香港利得稅的課稅範圍包括哪些?
A: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企業、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項目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均需納稅。 徵稅物件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無須在香港納稅。
詳情請查閱: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93/643.html
4、Q:香港的稅負結構較是怎樣的?每個稅種及計稅基礎是什麼?
A:香港的稅務結構較為簡單,並包括以下主要類別:
俸薪稅-按個人的收入計算;
利得稅-以公司的溢利計算;
遺產稅-以身故後的遺產價值計算;
香港公司亦對物業徵收稅項(差餉)、印花稅、關稅及其他稅收和征費,唯獨不徵收銷售稅。
詳情請查詢:
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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