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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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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務方面的問題

1、問:上海自貿區在商務服務領域有哪些開發政策?
     答:增值電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6319 其他電信業務,6420 互聯網資訊服務,6540 資料處理和存儲服務,6592 呼叫中心)在保障網路資訊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准同意。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2、問:上海企業出口報關單申報的最後期限如何判定,能否延期申報?
     答: 出口報關單(退稅專用聯)申報的最後時限:貨物報關出口之日的當年起(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准)下一個自然年度後的第4個退稅申報期結束前。
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單證的,出口企業須在上述時限內向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後可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特殊原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因: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 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 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除以上特殊原因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准後,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3、問:此次修改個稅法後,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答: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準、生活水準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因此,此次修改《實施條例》時採取與2008年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 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月 調整13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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