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問:上海企業出口報關單申報的最後期限如何判定,能否延期申報?
答: 出口報關單(退稅專用聯)申報的最後時限:貨物報關出口之日的當年起(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准)下一個自然年度後的第4個退稅申報期結束前。
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單證的,出口企業須在上述時限內向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後可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特殊原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因: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 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 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除以上特殊原因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准後,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