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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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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贸公司等的问题

1、問:請問上海自貿區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制度是怎樣的?
     答:自貿區意願結匯制度是對外匯管理政策的一項重大突破,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公司已辦理入帳登記的外匯資本金範圍內自由選擇是否結匯,並根據匯率波動情況,自由選擇結匯時點。此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一直實行按需結匯制度,只有當實際需求發生時,才能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結匯。這一制度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新的匯率管理工具,在實際需求發生前便可以結匯資金備用,從而有效規避匯率風險。
 
2、問:我公司為上海外貿出口企業一般納稅人,新增加了設計服務出口的業務,需要變更退(免)稅辦法嗎?
    答: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所以,外貿企業如為外購設計服務的,無需變更退(免)稅辦法,仍實行免退稅辦法,如為自行開發設計服務的,則需要變更退(免)稅辦法,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3、問:對上海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海關繳款書如何處理?
     答: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
(一)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於納稅人資料獲取錯誤的,資料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資料獲取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組織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組織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資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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