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問:上海企業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通過認證,稽核比對時發現該票屬失控發票。原因是銷貨方當月沒有進行正常的納稅申報,但事後已補申報納稅。請問在這種情況下,購貨方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因此,上述購貨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協查,確認銷貨方已經申報納稅,並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