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什麼標準?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十條 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強制性標準。
2、Q: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而又需要在本市範圍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一條 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而又需要在本市範圍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3、Q: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包括哪些?
A: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包括:
1. 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限量規定;
2.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3. 對食品標籤等食品安全與營養的標識、說明的要求;
4.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品質要求;
5.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 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4、Q:本市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具有哪些證明或標誌?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 本市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籤和檢驗檢疫標誌,並保證貨證相符。
5、Q:在本市開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是否可以不領營業執照?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開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場發展規劃。開辦者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
6、Q: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2. 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管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應商狀況等資訊;
3. 指導並督促經營者建立經營記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出貨憑證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
4. 及時制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 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督促經營者處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