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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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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品經營管理的問題

1、    Q: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未按規定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的,應承擔什麼後果?
         A: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未按規定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    Q: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應承擔什麼後果?
         A: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Q: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承擔什麼後果?
     A: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Q: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的,應承擔什麼後果?
    A: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的,由實施臨時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Q: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應承擔什麼後果?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責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6、Q: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應承擔什麼後果?
    A:《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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