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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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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Q1: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後自動補報、補繳者,要不要處
罰?
A1:可以免罰,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
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涉及逃漏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處罰。


Q2:已開立發票但未交付買受人,於查獲前已依法報繳者,要不要處罰?
A2:可以免罰,如公司收取房屋款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但未交付與買受人,既經
查明於被查獲前已依法報繳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
免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


Q3:進貨取得銷貨人所交付非交易對象之發票,而提出檢舉者,是否適用免罰
 之規定?
A3:適用,公司進貨因銷貨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以其持交之非交易對象
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符合稅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應免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


Q4:什麼是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
A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無減
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就有關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部分,是指自
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而
言。


Q5:關於稅捐稽徵法公布生效時對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是否皆可適用?
A5:稅捐稽徵法所定之裁處,依相關規定,包括訴願、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
決。因此,關於修正公布生效時仍在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
確定之案件,均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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