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變更之營業項目大約花多久時間? A: 送出申請書後大約1、2個星期,視主管機關作業流程申辦時間為主。
Q:若營業人未經申請營業非營業項目,會有甚麼罰則? A: 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仍不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Q: 公司想再增加或變更之營業項目,需再正式營業前何時提出申請? A: 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Q: 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要登記? A: 概括條款(代碼為「ZZ99999」)為營業項目表達方式之一,需經預查並登載於公司登記表及章程上。
Q: 哪一種登記需要先準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表」? A: 只要涉及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名稱變更、公司營業項目變更,在辦理公司登記前都要先經預查核准。
Q: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幾個月? A: 保留期間為6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1次為限。
Q: 申請公司名稱預查,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 A: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預查申請案委託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Q: 公司名稱可以使用疊字嗎? A: 不可使用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Q: 公司之所營事業可以只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嗎? A: 不行,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Q: 公司的所營事業有哪些情況是不能申請預查登記? A: 一、違反公序良俗。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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