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員工在午休時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A: 工作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如果午休時間發生的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的條件,應認定為工傷。
2. Q: 請問員工在工作應酬中因喝酒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A: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四條明確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即使是為了維繫業務陪客戶喝酒,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3. Q: 請問員工的在帶薪休假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A: 通常帶薪休假期間發生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傷亡并不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但如果是由公司直接前往機場、車站等旅游出行站點的路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根據相關規定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可認定為工傷。
4. Q: 請問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去了別的地方辦事,結果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A: “上下班途中”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回到家中或離開家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聯繫,則該過程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在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為工傷。
5. Q: 請問擅自早退回家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A: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擅自離崗提前下班,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由公司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但不能因為員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拒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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