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公司漏報收入於調查前併入次年度收入申報繳納者,要不要處罰? A1:可免罰,如公司漏報當年度營業收入,惟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即 自行合併申報為次年度營業收入,其合併申報為次年度營業收入所繳納之 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Q2:未依時序入帳於查獲前已自動補登帳者,要不要處罰? A2:營業人未依時序入帳,而於稽徵機關察閱帳簿前已自動補登帳簿者,適用 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以處罰。
Q3:短漏報應納稅額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時,可否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 A3:可以,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 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至應加計之利息如未繳 納者,由該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通知其限期繳納。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 之營業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營業人 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之適 用。
Q4:自動補報補繳加計之利息較罰鍰為高者,可否申請改按違章處罰? A4: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所加計之利息如較被查獲後所科 處之罰鍰為高,納稅義務人申請改按短漏報處罰者,宜由納稅義務人撤回 自動補報後,由稽徵機關另按違章處罰,並將利息超過所處罰鍰部分予以 退還。
Q5:未依限開立發票但於申報期間前已自動補開補報者,要不要處罰? A5:可以免罰,營業人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 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 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免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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