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已經申辦工商憑證卡,該怎麼知道是否還在使用效期內? A: 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上到「憑證查詢及下載」的地方查詢。如果想再進一步確認使用期限,可再點選「詳細資料」按鈕查看「結束日期」就可以了。
Q: 工商憑證申請書上需要蓋用印鑑,指的是什麼印鑑呢? A: 1.請蓋用與公司、商業登記相符之印鑑章 2.本國分公司憑證申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總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3.外國分公司憑證申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外國分公司印鑑章與外國總公司於中華民國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 4.若登記印鑑已遺失,請先向公司/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印鑑變更,等變更完成後再以變更後的印鑑用印。
Q: 電腦要如何讀取工商憑證? A: 工商憑證需用讀卡設備(讀卡機)才能使用,需自行購置準備。
Q:如何查詢申辦進度? A: 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首頁上方點選「憑證申請」後,再點選左方「申請進度查詢」,輸入用戶代碼查詢即可。
Q:在台辦事處要申請工商憑證嗎? A: 因外國辦事處非屬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分公司,所以是不能申請工商憑證的。
Q: 因合併辦理解散之公司,需要法院清算嗎? A: 合併解散公司因不需要辦理清算,僅需向經濟部及國稅局辦理註銷登記。
Q: 甲、乙兩家有限公司申請合併登記,應如何進行?要保留甲公司名稱及統編,但想以乙公司之代表人為存續公司之代表人。 A: 甲、乙兩家有限公司合併須經全體股東同意,由甲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合併解散公司,在合併存續公司承認合併契約書後同意增資、修章及改推乙公司之代表人為甲公司之代表人即可。
Q: 股東所持有股份拋棄,公司或董事長收取通知後,後續公司應如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 A: 股東拋棄所持有股份,公司可於6個月內將其股份以公平市價轉售,如逾6個月內無人承受時,則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司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如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股東將所持有股份拋棄係屬法定變更事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檢附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
Q: 清算人報酬之合理比率%及依據為何? A: 公司法無規範清算人報酬,股份有限公司可經過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自訂清算人報酬。
Q: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平日可任意至公司查帳嗎?何人有權隨時至公司查帳? A: 按公司法第245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另按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是以,權利行使有其界限,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股東不得濫用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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