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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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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捐稽徵法的問題

Q1: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
A1: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
 的,免予課徵營業稅。但其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之犯行,應視情節依
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Q2: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向公庫繳納要不要處
罰?
A2: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
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規定處罰;如查明有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Q3:營利事業對於非對外營業事項未給予或取得憑證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要不
要處罰?
A3:稅捐稽徵法對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或應自他人取
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處罰鍰之規定,應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
會計帳簿證辦法之規定,限於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未給予或未取得憑證
者,始有其適用,至營利事業向股東等借款,係屬對外會計事項,尚非對
外營業事項,其未規定給予或取得憑證部分,應免再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
處罰。


Q4:營利事業未保存憑證,如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可否免罰?
A4: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
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
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
法所規定處罰範圍。上開所稱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取得買受
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
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
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
機關之證明者。


Q5:向使用發票營利事業進貨,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要不要處罰?
A5:要處罰,營利事業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統一發票而僅
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自非屬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合法憑證,應適用
稅捐稽徵法所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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