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申請復查期間如何認定? A1:納稅義務人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交郵當日之郵戳(即發寄局郵戳日 期)為準。
Q2:納稅義務人因同一漏稅行為被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不 服,如何申請行政救濟? A2:納稅義務人因同一漏稅事實,涉嫌分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服,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 法規定申請復查。
Q3:扣繳義務人對核定補繳應扣稅款不服時,可否申請復查? A3:扣繳義務人對核定補繳應扣繳稅款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請復查。
Q4:對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之核定內容不服,可 否申請復查? A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一部 分,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相關金額,攸關營利事業復查決定可退稅之 金額及嗣後可留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認屬核定稅捐之處分,故對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可以申請復查。
Q5:處分書未合法送達,訴願期間如何認定? A5: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謂達到,係指將該處分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而言。若未經合法送達,或雖曾送達而無法證明應受送達人係於何時收 受,則訴願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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