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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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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登記的問題

Q1: 如果公司負責人是台灣公務人員可以登記公司嗎?
A1: 不可以,公司負責人不能為公務人員身分。


Q2: 我家的地址可不可以設立公司?
A2: 營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但該建物若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無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手續,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故仍建議建管處網站查詢,再依規則判斷房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


Q3: 如果公司設立台北市有甚麼規範嗎?
A3: 台北市:申請用途需與使用執照用途所載用途相符。用途不符者,須視:
(1)該用途及所處分區是否符合有條件核准的規定(詳見公司設立地址注意事項)
(2)是否曾設有同類型公司行號且中斷營業未滿二年(需出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Q4: 如果公司設立新北市有甚麼規範嗎?
A4: 新北市:總樓層五樓以下建物原則均可做營業用,若總樓層高於五樓則需與使用執照用途所載用途相符。


Q5:台灣哪一種類型的公司要有監察人?
A5:台灣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須設置監察人一人、公開發行公司之
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上市公司之監察人人數應至少
達三人。



Q6: 公司發行新股之數額、價格等程序可否授權董事長辦理?
A6: 有關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


Q7: 辦理分公司登記之條件為何?
A7: 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分公司登記。


Q8: 分公司得經營的營業項目為何?
A8: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


Q9: 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A9: 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


Q10: 公司申請停、復業應於何時申請?
A10: 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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