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台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可否 檢附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來作為身分之證明文件? A1: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雖均係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惟因上開證明文件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掣發之專 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審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亦不 盡相同。基於課稅資料安全性之考量,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 能櫃台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 件。
Q2:債權人或訴訟當事人可否持法院核發之查詢附聯,向稽徵機關查詢納稅義 務人財產資料? A2:依稅捐稽徵法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 稅義務人財產資料之對象應以機關為限,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 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時,應由 法院函請各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如由法院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等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應不得受 理。
Q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是否可以查調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納稅等資 料? A3: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 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 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 偶,不可逕依該規定,申請調查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 稅等資料。
Q4:債權人已取得法院執行名義該如何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 料? A4: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及身分證(正、影本)暨服務費(每查調一位債務 人之一種資料收費250元,財產及所得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申請查 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就近洽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全功能櫃台申辦。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申辦時,除檢附上開相關資料外,應另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Q5: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是否可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 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課稅資料? A5: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 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並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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