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哪些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A1: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 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天災、事 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之日期,如適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 可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週內申請。
Q2: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稅捐機關會如何處理? A2: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 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Q3: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應如何申請退稅? A3:這個問題分以下2點說明: (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例如綜 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方式,可以申報扣除之醫藥費, 因收據遺失致未列報,可以在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檢送醫院補發之醫藥費 用收據證明申請補報減除。 (2)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 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Q4: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是 否會保密? A4: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 對以下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 應移送法院論罪: (1)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2)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3)稅捐稽徵機關。 (4)監察機關。 (5)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6)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7)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8)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上述之限制。
Q5:納稅義務人如何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其個人之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應 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A5:納稅義務人申請其本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可攜帶身分證正本就近洽國 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則應攜 帶委託書及本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 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將該影本留存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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