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與負責人本人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是否須合併計算? A1: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否對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應視納稅 義務人(即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是否達一定金額 而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捐或罰鍰與負責人本人所欠繳之稅捐或罰鍰,係 屬二個不同納稅義務人所欠繳,從而其是否達限制出境之金額,自應個別 認定,不宜合併計算。
Q2: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 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A2: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標 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 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Q3:稅捐稽徵法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之定義? A3:稅捐稽徵法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語,係指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函 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 鍰。
Q4:公司經宣告破產尚未終結或終止,可否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 境? A4: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 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 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 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 境限制。
Q5: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納稅義務人回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 品? A5: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 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 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 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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