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稅捐稽徵的問題

Q1:納稅義務人已於繳稅期限屆滿前以支票繳納稅款,如經交換後已逾期限,
 是否需加徵滯納金?
A1: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以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
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但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而
逾期補繳部分,仍應依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之規定辦理。


Q2:納稅義務人已提起訴願,如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半數,是
 否需加徵滯納金?
A2: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限始繳納半數 者,雖提起訴願,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可分以下2點說明:
(1)如其係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半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2)如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
  法加徵滯納金。


Q3:納稅義務人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如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是否需
 加徵滯納金?
A3: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繳納稅捐之
文書,如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其轉帳繳
納通知如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依該通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
(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
關應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加徵滯納金。


Q4:稅捐之核課期間,稅法規定為何?
A4: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
 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核課期間為7年。
在前述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有應徵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Q5: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A5: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
  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
  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
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