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或違章處罰應如何處 理? A1: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 捐及違章罰鍰,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承受負擔。
Q2: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申請 更正?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 A2: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 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 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 容並無錯誤,應儘速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 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 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Q3:公司清算期間,稅單之送達對象為何? A3:依公司法之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 一切行為之權,所以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再依稅捐 稽徵法之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 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故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
Q4: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不利效果? A4: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 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另各稅法有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則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 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Q5: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時,應如 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A5: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截止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 例二:截止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 例三:截止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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