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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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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捐稽徵法

Q1: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或違章處罰應如何處
 理?
A1: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
捐及違章罰鍰,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承受負擔。


Q2: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申請
 更正?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
A2: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
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
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
容並無錯誤,應儘速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
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
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Q3:公司清算期間,稅單之送達對象為何?
A3:依公司法之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
一切行為之權,所以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再依稅捐
稽徵法之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
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故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


Q4: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不利效果?
A4: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
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另各稅法有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則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
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Q5: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時,應如
    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A5: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截止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
    例二:截止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
例三:截止日期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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