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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第一部分-公司設立登記後的維護責任簡介

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公司設立登記後的維護責任簡介

一、 通知經濟部關於公司的各項變更
 

公司設立後,如發生以下各項變更,公司必須遞交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於規定期限之內,通知臺灣經濟部:
1、 變更公司登記資本額、發行股份及減少股份
2、 變更公司名稱及增加營業項目
3、 變更公司董事(辭職、新委任)或變更董事的個人資料
4、 變更登記地址



二、 通知國稅局關於以下事宜的變更
 

公司開始營業後,如果發生以下變更,公司必須於規定時間內遞交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至國稅局
1、 變更公司登記資本額、發行股份及減少股份
2、 變更公司名稱及增加營業項目
3、 變更公司董事長(辭職、新委任
4、 變更登記地址



三、 年度會計表冊之編制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下列表冊,分送各股東,請股東承認,表冊送達後超過一個月股東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 盈余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四、 稅務申報
 

依照臺灣《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於辦竣營業人登記後,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並申報。( 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公司為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匯報該管稽征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相關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並申報該管稽征機關。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述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其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應加征10%之稅額辦理申報。

五、 備存記錄及文件
  備存下述記錄及文件:公司變更登記核準函、核準後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核準函、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之記錄,更新的財務記錄、公司印章、相關表冊(包括股東名冊、董事名冊等)。

六、 備存會計記錄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制足以證明的會計憑證,公司根據原始憑證(外來、對外及內部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收入、支出及轉賬傳票),根據記賬憑證登入會計賬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公司必須設置之會計賬簿,為普通序時賬簿及總分類賬簿。制造業或營業性質特殊者,並得設置紀錄成本之賬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賬簿及各種明細賬簿。公司設置之賬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 5年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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