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臺灣《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於辦竣營業人登記後,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並申報。( 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公司為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匯報該管稽征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相關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並申報該管稽征機關。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述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其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應加征10%之稅額辦理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