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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第四部分-董事變更

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四部分 董事變更

一、 引言
 

根據臺灣《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於更換董事後,以指定表格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更換董事指:
1、公司辭退現任董事
2、現任董事辭職
3、公司委任新董事



二、 更換董事的程序
 

當公司辭退現任董事或現任董事辭職、公司委任新董事時,股東通過辭退現任董事或接受現任董事辭職的決議案。如果需委任新董事,則同時通過委任新董事的決議案



三、 董事辭職、委任的生效日期
 

公司章程訂明由董事中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董事不得無故辭職,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董事的辭職生效日期為起提出辭職的日期或其辭職信指定之日期。委任新董事的生效日期為股東決議案指定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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