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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第六部分-公司停業及復業

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六部分 公司停業及復業

一、 引言
 

根據臺灣《商業登記》第17條之規定,於臺灣設立之有限公司,如決定暫時停止其所經營的業務超過一個月以上,可以向經濟部和國稅局申請停業登記,從而可以獲得豁免稅務申報的某些規定,繼而可以最低成本維護及保留該等無業務運之公司。



二、 停業的目的和好處
 

公司由於暫時的經營困難或是其他目的,但又想實時解散公司,為了暫時保留公司或公司名稱,或為了降低維護公司的成本,可以申請停業。例如,某些公司可能只是被用於持有知識產權,或者是可能會被用與未來的某些項目。該等公司除了持有知識產權或者物業,而且暫時沒有出售或許可其他人使用該等知識產權,或出租或出售其持有至物業,因此,該等公司暫時不需要經營運作。在這種情況下,該等公司可以申請停業,從而可以可以獲得豁免稅務申報,以較低的維護成本保留該等公司。


公司於停業次月起,可以豁免申報營業稅,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申請須視停業期間長短及具體情況而定。




三、 停業和復業的條件
 

公司之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公司業務,基於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應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停業、復業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停業登記。

四、 停業和復業的辦理期限
 

公司應於停業、復業前或停、復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復業登記,逾期會有罰款。


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1個月以上者,可無須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會有罰款。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並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不然乃違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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