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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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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第十部分-營業稅介紹

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十部分 營業稅介紹

一、 引言
  一家依臺灣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於辦理完成營業人登記後,就應依各相關稅法辦理營業稅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 營業稅的分類
 

臺灣的營業稅是對在臺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從臺灣境外進口貨物的營業行為課稅,營業稅分為加值型營業稅及總額型營業稅。



三、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 免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 四、 加值型營業稅的稅率
     

    目前臺灣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5%。但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 外銷貨物。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臺灣境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 銷售予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臺灣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臺灣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類似稅捐者為限。
    6.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加值型營業稅,指在各階段之銷售行為,對其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之差額部分課稅。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的營業稅,一般來說,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留抵稅額


    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例如包裝費、運費等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本次銷售之營業稅。


    銷項稅額,系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銷售額乘以稅率)。


    進項稅額,系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且應取得符合營業稅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才可依法扣抵。所謂合法的進項憑證系指營業人應取得載明其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依規定應被視為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不可扣抵進項稅額,系指營業人取得之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者。
    2. 購進不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 總值型營業稅的範圍及稅率
     

    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按其銷售總額課稅。因其進項稅額不能藉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退還或向主管機關申請退稅,而成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的額外成本。


    課征總額型營業稅之最高稅率為25%,最低稅率為0.1%。

    七、 營業稅的免征範圍
     

    依營業稅法規定有32項貨物或勞務可免征營業稅,例如:出售土地、醫院提供之醫療勞務等。當銷售免稅貨物給買受人時,並無法從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此外,免稅貨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準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準後3年內不得變更。



    六、 營業稅的申報期限
     

    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並申報。例如:1月-2月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完成營業稅申報繳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 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總額型營業人,以2個月為1期申報,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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