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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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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第十一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介紹

臺灣有限公司維護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十一部分 營利事業所得稅介紹

一、 引言
  一家依臺灣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於辦理完成營業人登記後,就應依各相關稅法辦理營業稅申報、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及原則
 

凡是在臺灣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例如有限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是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征範圍采屬人兼屬地原則。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臺灣境內者(例如外商在臺子公司),應就其臺灣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並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臺灣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出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臺灣使領館或其他經臺灣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臺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至於總機構在臺灣境外者(例如外商在臺分公司),僅就其在臺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外所得則不需課稅。


公司組織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礎;非公司組織得經核準采用現金收付制。



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
 

課稅所得額級距


現行稅率


120,000元以下


免稅


超過120,000元


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征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臺灣自1998年1月1日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當臺灣公司分派股利予居住者個人股東時, 同時也分派該公司已依法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予股東,作為其可扣抵稅額,個人股東可用此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自2015年起可扣抵稅額減半扣除。對公司股東而言,取得股利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但其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賬戶,並作為以後分配予股東扣抵之用。


當臺灣公司分配股利於非居住者個人及總機構在臺灣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依其他法令(例如農會法、漁會法)規定不得分配盈余之團體或組織,因無盈余分配問題,均無兩稅合一制之適用。


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施行,自1998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
者,應就該未分配盈余加征10%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余加征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繳納之稅額,抵繳外國股東獲配股利之應扣繳稅款,自
2015年起得以該稅額半數抵繳。至於外商在臺分公司將稅後盈余匯回外國的


總公司,是營運資金的匯回不屬於盈余分配,不須課征所得稅。

四、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稅期間
 

一般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系自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止。營利事業在設立登記時可申請采用特殊期間之會計年度。營利事業也可於之後報經該管稽征機關核準變更其會計年度。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依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相關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並申報該管稽征機關。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述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賬冊單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繳納其暫繳稅額並辦理申報,不適用上述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采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可比照歷年制推算,亦即特殊會計月份的初始月份加8個月(例如:采4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總機構在臺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應加征10%之稅額辦理申報。


會計年度為非歷年制者,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5個月結束前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會計年度是8月1日至7月31日,則其申報日期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結算申報書須申報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成本、毛利、費用、凈利,及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此外,營利事業尚須將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賬戶變動明細表,以及未分配盈余申報書,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並申報。

六、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兩大類。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匯報該管稽征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匯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並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征機關辦理申報。


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應依法辦理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征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各類所得中除居住者之股利所得免扣繳及財產交易所得采申報納稅外,其余各類所得均應依下列扣繳率,依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分別扣繳。

項目


扣繳率


所得種類


納稅義務人身分


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註1


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註2


營利所得


個人、總機構在臺灣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總機構在臺灣境外之營利事業:按20%分離課稅


20%(註3)


執行業務報酬


10%


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薪資所得


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


  • 5%
  •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
  •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5%
  • 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 18%
  •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
  • 利息所得


    10%


  • 20%
  • 短期票券利息、證券化商品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利息:15%
  • 租金所得


    10%


    20%


    權利金所得


    10%


    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10%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註)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2,000元以上者全額扣繳20﹪
  • 20%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註)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2,000元以上者全額扣繳20﹪
  • 退職所得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其他所得


  • 免扣繳(應列單通報)
  • 告發或檢舉獎金:20﹪(分離課稅)
  • 個人:按20%申報納稅
  • 營利事業:20%扣繳
  • 告發或檢舉獎金:20﹪(分離課稅)
  • 財產交易所得


    免予扣繳(申報納稅)


    按20%申報納稅


    註1: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2: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3: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臺灣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余總額所含稅額,屬依法加征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凈額或盈余凈額之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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