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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兩大類。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匯報該管稽征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匯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並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征機關辦理申報。
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應依法辦理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征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各類所得中除居住者之股利所得免扣繳及財產交易所得采申報納稅外,其余各類所得均應依下列扣繳率,依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分別扣繳。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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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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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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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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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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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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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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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總機構在臺灣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總機構在臺灣境外之營利事業:按20%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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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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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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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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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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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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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
5%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5%
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
18%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 |
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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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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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短期票券利息、證券化商品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利息:15% |
租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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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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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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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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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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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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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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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註)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2,000元以上者全額扣繳20﹪ |
20%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註)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2,000元以上者全額扣繳20﹪ |
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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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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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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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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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繳(應列單通報)
告發或檢舉獎金:20﹪(分離課稅) |
個人:按20%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20%扣繳
告發或檢舉獎金:20﹪(分離課稅) |
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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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扣繳(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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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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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2: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3: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臺灣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余總額所含稅額,屬依法加征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凈額或盈余凈額之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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