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清算人,向經濟部辦理解散登記。
第二步:註銷營業登記: 經濟部核準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第三步: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準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申報當期 營業稅。主管機關核準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第四步: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第五步: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由全體股東同意,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剩余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
第六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股東審查,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
第七步: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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