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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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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第二部分-有限公司主要特點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二部分 有限公司主要特點

一、 公司名稱
 

無論是設立新公司或現有公司更改名稱,擬使用之名稱必需為獨一無二,且不會與其它公司的名稱產生沖突。公司名稱為繁體中文,且必需以「有限公司」一詞作結束語。


公司名稱的某些用字亦有所限制,例如不可使用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寺廟等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擬設立之公司名稱需要經政府事先核準,核準後可保留公司名稱六個月。因此,設立前向政府申請預先查詢名稱且申請核準保留。

二、 董事人數和資格
 

董事最少一人,最多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不設置監察人,而由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之人士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之公司,如為自然人董事,則出任董事之人士必須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且臺灣之公務員及軍人(含現役)均不得擔任臺灣公司董事。


董事之個人資料必需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該等數據是公開及可供公眾查詢的。



三、 股東人數和資格
 

每家臺灣公司必須最少有一名股東,可以是任何國籍之人士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之法人。如屬自然人股東,則出任董事之人士必須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


股東之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住址,必需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



四、 公司登記地址
 

每家公司都必須有一個臺灣地址作為公司的登記地址,以便於政府的書信往來或法律文書的送達。



五、 公司章程
 

每家公司於設立登記之時,都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提交一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註明公司名稱、公司地址、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等數據,並且應列明管理公司的各項規定,包括股東同意事項的程序以及對盈余及虧損分派比例標準和資本額轉讓的各項限制措施。



六、 資本額
 

臺灣《公司法》對公司之股本之金額沒有作出任何限制,公司發起人(投資者)可以自行決定股本之金額,但是必須於公司章程註明。具體而言,公司必須於公司章程細註明各股東之出資額。


臺灣《公司法》沒有規定資本額之最低金額,因此,公司可以根據其擬經營業務之實際需要,決定資本額之金額。如果公司擬經營之業務需要另外申請特許牌照或者核準,則公司需要根據該等特許牌照或核準之條件設定股本金額。

七、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之語言
 

於臺灣設立登記公司,發起人(即股東)需以繁體中文或者編制設立登記文件,若外國人人投資臺灣之相關文件為英文,需另外檢附中譯本送件。



八、 備存會計憑證
 

公司設置之賬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 5年為妥。



九、 編制財務報表
 

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余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前述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十、 稅務申報
 

依照臺灣《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於辦竣營業人登記後,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並申報。( 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公司為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匯報該管稽征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相關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並申報該管稽征機關。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述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其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應加征10%之稅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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