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臺灣繁體中文,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公司名稱除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外,並應標明下列文字:
- 地區名。
- 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 堂、記、行、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 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公司名稱標明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外國公司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下列字:
- 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小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 關系企業、企業關系、關系、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字。
- 其他不當之文字。
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 單字
- 連續四個以上叠字或二個以上叠詞。
- 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 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以及堂、記、行、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如有從事貨品進出口買賣之需要者,可依照「貿易法」第9條規定,向貿易局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並登記英文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