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臺灣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臺灣商務服務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第四部分-公司章程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四部分 公司章程

一、 引言
 

臺灣有限公司的設立及其經營管理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公司法》規定一般的公司事務並提供了對第三者的保護。公司章程對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二、 章程細則之重要性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於其規定了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則和程序。包含了公司內部管理並且規定諸如董事及股東的權利義務、會計規定等事項,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對此更為關切,因為此類規定將影響其權利義務。



三、 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章程須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臺灣有限公司應以 “有限公司”作為其名稱的最後用語。公司名稱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2)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2、 公司所營事務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余不受限制。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3、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公司的章程應載明個人股東的姓名及其住所,如為法人股東,應載明其名稱及居所。如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應立即修改章程並通知相關部門,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 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公司在臺灣應設有登記地址(即註冊地址)。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所在地。該登記地址如在公司設立後變更,應立即修改章程並通知登記部門,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5、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公司章程除了應載明公司成員名單外,還應載明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及公司登記資本總額。如登記資本總額或股東出資額在公司設立登記後發生變更,應立即修改章程並申請變更登記。


    6、 盈余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章程應載明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余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達到資本總額時可不用再提取。除了前述項目,章程還應載明公司如有獲利時提取支付給員工的酬勞比例、公司盈余分派的順序及標準。


    7、 董事人數
    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董事人數,由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如董事超過一人,應載明是否設置董事長。除此以外,應說明董事的報酬的約定方式。章程無須載明董事的姓名或名稱等詳細資料。當董事人數在公司設立登記後發生變化,應立即修改章程並辦理變更登記。


    8、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可以基於其意思而解散。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解散,並應載明解散之事由內容。


    9、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點擊此處下載本報價PDF格式檔案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