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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第六部分-董事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六部分 董事

一、 董事的資格
 

公司董事分為自然人董事和法人董事,但是董事只能在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無行為能力之股東不得被選任為董事,自然人董事應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人但已結婚。換言之,法人股東、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之自然人股東,臺灣政府股東皆具有獲選董事之資格。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職權,可以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代表人有數人時,可以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該自然人代表應具行為能力,即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


有限公司之董事除了應年滿20歲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以外,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亦不得擔任董事,已經充任董事者,應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未滿七歲之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滿七歲但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 董事的委任
 

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的同意,有行為能力之股東可以獲選為公司董事。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以指定股東代理行使其職權;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其職權。



三、 董事的人數
 

根據臺灣《公司法》第108條的規定,公司應至少設置一名董事,董事人數最多為三人,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可以在章程中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公司的首任董事必須於設立之時委任。公司於成立之時,於公司設立登記表註明首任董事名稱。



四、 股東的權利義務
 
  1. 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公司註冊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股單上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記日期、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發給股東之日期”。
  2. 董事長或董事對外代表公司,行使代表權。
  3. 董事長或代表公司的董事,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權。但公司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4. 公司章程訂明由董事中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董事不得無故辭職,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5. 代表公司的董事,如為自已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公司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6. 如董事有為自已或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方可為之。如違反規定時,經過半數股東同意時,應將前面所述之經營所得,作為公司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超過一年的,不在此限。

五、 董事執行業務的規定
 
  1. 數名董事或全體董事執行業務時,應取得過半數同意。執行業務的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可以單獨執行,但其余執行業務的董事,有一人提下出異議時,應立即停止執行。
  2. 執行業務之董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3. 董事執行業務時,應依法、章程及股東決定。如違反規定導致公司受到損害,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董事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而自已無過失者,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
  4. 董事代收公司款項,在合理期間內未歸還給公司或是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並償還給公司,如公司受到損害,應當賠償。
  5. 董事因執行業務所代墊的款項,可以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利息。如是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三個月者,可以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6. 公司虧損達到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長或是董事應即召集股東報告。公司有資不抵債時,董事長或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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