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雖然是公司投資者,公司的利益亦是全體股東的利益。雖然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卻不等於是公司業務的負責人,因為法人公司的業務管理和股權控制是分開的。董事或是董事會,擁有公司日常管理和營運的權力。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股東行使以下各項權力:執行業務、訂立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東、股份轉讓、更改公司名稱、減少資本、增加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公司清算、董事任免、經理人任免等。 1.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及修改公司章程,簽名或蓋章確認。 2.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份,視為同意。 3. 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可以減資。 4. 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可以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5. 公司增資時股東不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時,經全體股東同意,增加新股東。 6. 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公司董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可以行使監察權,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賬簿、表冊。 7. 有限公司的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8. 如董事有為自已或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方可為之。 9.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以自已出資的全部或部份轉讓於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