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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第七部分-股東

臺灣公司設立登記指南


如非另有說明,本指南所述“臺灣公司”,系指根據臺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臺灣設立登記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法》就設立登記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數據,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數據,可直接征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如客戶希望了解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臺灣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設立、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七部分 股東

一、 股東的資格
 

臺灣《公司法》對臺灣公司的股東的身份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說,任何國家或地區之公民,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設立成立之有限公司,含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為臺灣公司的股東。自然人股東無年齡及行為能力之限制。除此以外,臺灣政府亦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註冊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股單上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記日期、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發給股東之日期”。公司股東,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才能出任公司董事。

二、 股東的資格限制
  有限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股東同意,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三、 股東的人數
  根據《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是一個,人數沒有上限。

四、 股東的權利義務
 

股東雖然是公司投資者,公司的利益亦是全體股東的利益。雖然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卻不等於是公司業務的負責人,因為法人公司的業務管理和股權控制是分開的。董事或是董事會,擁有公司日常管理和營運的權力。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股東行使以下各項權力:執行業務、訂立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東、股份轉讓、更改公司名稱、減少資本、增加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公司清算、董事任免、經理人任免等。


1.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及修改公司章程,簽名或蓋章確認。
2.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份,視為同意。
3. 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可以減資。
4. 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可以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5. 公司增資時股東不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時,經全體股東同意,增加新股東。
6. 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公司董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可以行使監察權,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賬簿、表冊。
7. 有限公司的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8. 如董事有為自已或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方可為之。
9.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以自已出資的全部或部份轉讓於他人。

五、 股東的表決方式
 

每一個股東不問出資多少,都有一表決權。但可以在章程中約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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