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設立登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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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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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發起人(通常爲公司的投資者,即公司的第一個或者第一批股東)决定擬使用的公司名稱及公司營業項目。公司名稱需使用繁體中文,營業項目於一般情況下都可以營業,除特許行業外需另外申請核准方可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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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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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發起人(即股東)應該決定董事人選。通常有限公司股東一人,即代表該公司之董事,若為董事為二人以上,即推派一人代表該公司之董事。股東及董事皆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供設立登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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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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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發起人應該就擬設立登記之公司之資本額做出决定。各股東之出資額需於公司章程註明。 台灣《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本之金額並沒有設置任何限制,但需可支付「設立直接費用」,故設定公司資本額時,發起人或股東需要考慮公司業務及資金的實際需要,並且還需要考慮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是否需要申請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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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登記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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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地址是發起人於申請註冊公司之前需要考慮及決定之事宜。 公司登記地址必須是街道地址,啓源可以提供登記地址服務,服務費用爲每年新台幣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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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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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於台灣經濟部的網站進行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查閱擬使用之公司名稱沒有與在先註冊之公司的名稱相同,以確認公司名稱可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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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編制設立登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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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開始編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設立送件所需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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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交設立登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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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把第6點所述之設立登記文件提交予台灣經濟部並繳納指定金額的設立登記費,設立登記費計算方式為「資本總額除以4000」即為需繳納之政府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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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得經濟部設立登記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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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部進行文件審閱,如果沒有問題,一般作時間約為七個工作天,核准後會寄發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及核准後變更登記表一份給公司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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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人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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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收到經濟部設立登記核准函及核准後變更登記表後,公司需向公司所屬國稅局辦理營業人設立,並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即可開立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