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動物屍體降解處理機 蔬菜清洗機增值稅適用稅率的問題? A: 現將動物屍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增值稅適用稅率公告如下: 動物屍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動物屍體降解處理機是指採用生物降解技術將病死畜禽屍體處理成粉狀有機肥原料,實現無害化處理的設備。 蔬菜清洗機是指用於農副產品加工生產的採用噴淋清洗、毛刷清洗、氣泡清洗、淹沒水射流清洗技術對完整或鮮切蔬菜進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汙物、微生物及農藥殘留的設備。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Q: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哪些需要專項申報?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第三條規定,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Q:關於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准事項取消後有關後續管理問題?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為加強後續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准”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採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的規定同時廢止。
Q:企業員工出差的借款一直都沒有歸還公司,可以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嗎?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符合上述檔規定的壞賬損失,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資產損失申報稅前扣除。
Q: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是否屬於免稅收入 A:企業所得稅法條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收入總額劃分為應稅收入、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並對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予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對照法條,對民政福利企業的增值稅退稅肯定不屬於免稅收入。
Q: 一般納稅人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可否免征教育費附加? A: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公佈對小微企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蘇財綜〔2015〕2號)的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純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因此,若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
Q:《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已作廢。企業租房辦公,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房東只給企業開具普通收據或白條。 企業能否以收據或白條、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影本,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A:《國家科務總局關於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徵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於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於價外費用,應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東向企業(承租者)收取水電費,對於房東而言,屬轉供水電的銷售貨物行為,房東應繳納增值稅。房東向企業銷售水電,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向房東取得發票。 企業取得房東開具的收據或白條,不屬於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該項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但有的地方有較寬鬆的政策,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規定,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務支出真實且取得收入方相關收入已入帳的,可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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