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
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A2: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
每人可以加扣618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
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書影本。
Q3: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A3: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23萬元計算,不
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
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Q4: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A4: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
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
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
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上述扣除的規定。
Q5: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A5: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
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
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
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