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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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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董事問題及公司虧損的問題

Q1: 董監事報酬的定義?
A1:按公司與董事、監察人之關係依公司法規定,係屬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是以,所謂「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應係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


Q2: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之決議方法?
A2: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準此,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出租全部營業等重要事項)及第二百七十七條(變更章程),均改由董事會決議。又其決議方法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Q3: 減資基準日可以由股東會訂定嗎?
A3: 可以,公司股東會若已訂定減資基準日,不用再經董事會決議


Q4: 「虧損」之定義
A4: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所稱之「虧損」,為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之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淨損之合計。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之「虧損」,係指最近連續二個會計年度有虧損者而言。


Q5: 公司可以有二個副董事長嗎?
A5:不可以,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據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選任副董事長,其章程應明訂副董事長之設置,並依上揭規定選任一人為之。至章程明定置副董事長二人,則違反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Q6: 監察人可以兼任清算人嗎?
A6: 不可以,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是以,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另公司清算中,監察人如辭職或死亡,仍應補選,並應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Q7: 一人有限公司虧損達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要向股東報告嗎?
A7: 不需要,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係指有限公司之董事應即向股東報告。倘係一人組成之有限公司,因無報告之實益,自得排除準用之規定。至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組織,有限公司自無上開準用之情事。



Q8: 董事報酬超過同業水準可以嗎?
A8: 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於法尚無不可,至其支給是否超乎同業標準,係屬具體個案認定,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逕解決。



Q9: 員工之定義?
A9: 按公司法第235條規定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應由公司自行認定。公司執行長如經認定為員工,而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時,係身兼二種身分,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紅利之分派。


Q10: 公司虧損之報告方式為何?
A10: 按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所謂「股東會報告」應為專案報告或為報告事項中列案報告,本法尚無規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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