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A1: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 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 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 價值。
Q2: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A2: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 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 該在死亡的時候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 土地現值估價。例如:王五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 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 以申報王五有債權400萬元。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 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 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 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Q3: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A3: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 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 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 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張 三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 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 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 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Q4: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其遺產價值如何估算? A4: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占用,使得價值明顯降低,繼承人在申報的時候,應該 提示有關主管機關 (如警察機關) 出具經違章占用的證明、違章占用的房屋 門牌號碼、占用面積、占用人姓名、住址等,必要時繼承人應申請地政機 關鑑界,稽徵機關在派員實地勘查後,依實際狀況認定核減遺產價值。
Q5:遺產土地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A5:遺產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前,因為政府實施市地 重劃,以致於申報的時候土地面積已比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還要少,那 麼仍然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地號、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申報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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