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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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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體工商戶的納稅問題

 
1、Q:留抵稅額能否抵減增值稅的欠稅?
    A: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2、Q: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時,應如何做會計處理?
    A:1. 增值稅欠稅稅額大於期末留抵稅額,按期末留抵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2. 若增值稅欠稅額小於期末留抵稅額,按增值稅欠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Q:公司印製的宣傳材料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A: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上述公司發放宣傳資料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且依據十六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無銷售額,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為實際採購成本。
 
4、Q: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A: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Q: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由實行查帳徵稅方式改為核定徵稅方式後,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允許繼續彌補?
    A:實行查帳徵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改為核定徵稅方式後,在查帳徵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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