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5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讓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 新修正通過條文明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新修正通過條文也明訂,發起人的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惟以勞務或信用抵充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
此外,為提供新創事業的發起人及股東在股權方面有更自由的規劃空間,新修正通過條文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並由公司自行審酌擇一采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並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規定,發行復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等。
本文旨在簡單介紹臺灣閉鎖形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
一、 定義
1、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人數部分主管機關日後得增加之)。
2、 章程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二、 出資
1、 僅得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
2、 出資種類:現金、公司所需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以勞務或信用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一定比例。
3、 非以現金出資須:
(1) 全體股東同意;
(2) 章程載明;
(3) 辦理登記並公開於資訊網站。
三、 發起人選任董監事方式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累積投票制方式選任。
四、 募資方式
原則: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
例外:得向群眾募資(Crowdfunding)。(須透過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募資平臺為之)
五、股份轉讓限制規定
1、 章程應載明股份轉讓限制之方式規定。(如轉讓須經其他股東事前同意等。)
2、 若公司發行股票,股票應載明股份轉讓限制規定;若公司不發行股票,讓與人須在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受讓人得向公司請求章程影本。
六、 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1、 引進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並與票面金額股制度公司僅得擇一發行。
2、 若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須於章程載明。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本,不適用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發給現金之規定。
七、 特別股規定
1、 除原有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類型外,新增第三及五款放寬公司可發行復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復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
2、 允許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及監察人。
八、 股東會開會相關規定
1、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方式為之,以視訊會議參與,視為親自出席。
2、 股東會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須訂於章程並經全體股東同意)。
九、 股東表決權信托
1、 參照企業並購法第10條第1和2項規定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托契約。
2、 該約定若未經登記,不得以其對抗公司。
十、 會計相關
1、 得每半會計年度為公司盈余分派及虧損撥補。
2、 分派盈余前應先預估並保留:
(1) 應納稅捐
(2) 彌補虧損
(3) 及提列法定盈余公積
十一、 公司債
私募:
1、 普通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
2、 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外,須經股東會決議。
十二、 發行新股
1、 方式: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
2、 新股認購人出資方式:
(1) 現金
(2) 公司所需財產
(3) 技術
(4) 勞務
(5) 信用
(6)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3、 不適用員工認股相關規定。
十三、 型態變更
1、 閉鎖型公司除章程有更高規定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得變更為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2、 不符公司法第356-1條規定時,須變更登記,否將面臨主管機關裁罰,情節重大得解散之。3、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型公司,並公司須向各債權人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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