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後,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還能繼續保留股東地位嗎?
A: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後,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股東地位。
2、Q: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是否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A: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3、Q: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能辦理退保手續嗎?
A: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
4、Q: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如何計算轉移資金?
A: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1. 個人帳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2. 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5、Q: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如何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A: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6、Q:參保人員躊省流動就業轉移的統籌基金計算利息嗎?
A: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參保人員躊省流動就業轉移的統籌基金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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