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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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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的問題

Q1: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A1:(1)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
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Q2:遺產稅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A2:(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
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
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
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
如期申報的理由,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
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判決宣告死
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
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
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
1個月內提出申報。
(4)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
  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
  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
      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
      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
      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
      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
      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台戶籍成為台灣地區
      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Q3: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A3: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詳細說
明如下:
(1)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
  報。
(2)戶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
  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
  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自願放棄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
  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國稅局總局申報。
(4)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
  的遺產,都要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5)被繼承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者,要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申報。
(6)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
  贈與稅法規定,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Q4: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4: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
申報。


Q5: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遺產稅?
A5: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
法的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
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
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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