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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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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工作居留的問題

Q1: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稱是否要和母公司相同?是否一定要加上國籍?
A1: 為了和本國公司做為區別,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必要在名子前面加上國籍,例如「美商」、「香港商」、「塞席爾商」…等等。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預查,且需經過經濟部核准,所以不管母公司中文名字為何,只要欲使用的中文名字沒有與他公司重覆,都可以申請保留。簡單的來說,在想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字時,可以完全忽略母公司的中文名字。


Q2: 何謂是外商台灣分公司在台的「營運資金」?有無最低營運資金的限制?
A2: 所謂「營運資金(Capital amount for oper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有點類似有限公司「資本額」概念,但該筆營運資金需由母公司所匯入,並由經濟部認許完成。「營運資金」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但應足以支付台灣分公司設立所需之成本,如租金、勞務費、認證費…等等。一般建議營運資金不要低於新台幣10萬元。


Q3: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A3: 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應指派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外國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該代表人可為本國人亦可為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簡單的來說,「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即是"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負責人」。


Q4: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如何申請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A4: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得以事業主管身份申請工作許可,但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 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經上述工作許可之分公司經理人,即可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向外交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Q5:  外國公司在台灣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可以申請居留證嗎?
A5: 依據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但如果外國公司分公司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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