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有關港澳居民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A1: 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二、 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三、 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
Q2: 有關在大陸地區出生,而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士,受聘僱來臺工作應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 A2: 大陸地區人士如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且旅居大陸地區以外國家4年以上,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Q3: 外國人來臺工作,其眷屬是否可來臺依親?可否工作 ? A3: 一、 外國人來臺工作,其眷屬可以依親方式取得居留,惟其子女必須未滿 20歲。 二、 另其眷屬欲在臺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
Q4: 外籍人士應聘來臺工作,申請居留簽證應繳交證件為何? A4: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影本(聘期自申請簽證日起須滿6個月以上,正本驗畢退還);
(二)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申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境章戳影本;
(三)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四)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五)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Q5: 申請人護照效期將屆,應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A5: 申請人至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時,移民署服務站先核予與其護照效期相同之居留效期;申請人如居留原因仍存在,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儘速至其所屬國駐華機構申辦護照效期延期事宜,向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重新申請延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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