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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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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稅的問題

Q1: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A1:以下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
       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
       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
       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
      稅。


Q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A2: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上述所規定的人。


Q3: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A3: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
下列順序繼承: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是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Q4: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A4: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說明如下:
(1) 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Q5: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A5: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
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
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
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
產管理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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