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外僑) Q1:應辦理結算申報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會受到什麼處罰? A1: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 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 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 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 收,可免予處罰。
贈與稅 Q2: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A2: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 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 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 他在台灣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
Q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A3: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 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台灣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上述所講的情況。
Q4: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A4: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 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 義務人。
Q5: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A5: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 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 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 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上述所講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 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 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 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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